什么情况下需做剖宫产术
剖宫产并非随意之举,医学上对剖宫产有严格的规定,也叫剖宫产指征,它包括孕妇和胎儿两方面。
孕妇有以下情况需考虑剖宫产:
1、头盆不称 骨盆明显狭小或畸形者;胎儿较大相对性头盆不称,经严密观察试产失败者。
2、软产道异常 盆腔有肿瘤或疤痕组织阻碍分娩进程者;宫颈水肿坚硬不易扩张者;晚期妊娠合并宫颈癌或尖锐湿疣者;阴道横隔者。
3、胎位异常 如横位;臀位初产单胎胎儿体重估计大于3500克,完全臀位而有不良分娩史者等。
4、宫缩乏力 经处理无效,伴有产程延长者。
5、产前出血 如胎盘早期剥离;完全性或部分性前置胎盘、胎儿已成熟者。如前置胎盘伴阴道大量流血,胎儿不成熟也应立即剖宫产,以挽救产妇为主。
6、疤痕子宫 如有前次剖宫产史,前次剖宫产指征依然存在;曾作过子宫肌瘤剜除术且切入宫腔者等。
7、高龄初产妇(35岁以上)合并臀位、多年不育、或有难产史而无活婴者。
8、妊娠合并症或并发症病情严重者,不宜耐受分娩过程,需作选择性剖宫产,如妊娠合并严重心脏病、糖尿病、肾病等;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、肝内胆汁淤积症等。
9、做过生殖道瘘修补或陈旧性会阴Ⅲ度撕裂修补术者为防止阴道分娩时崩破或有生殖器官畸形双子宫,非孕子宫嵌骨盆中阻碍分娩者。
10、先兆子宫破裂 不论胎儿存活与否均应作剖宫产术。
胎儿有以下情况可行剖宫产:
1、胎儿宫内缺氧 此项指征要慎重掌握。
2、脐带脱垂 胎心尚好,估计胎儿能存活而短时间内又不能经阴道分娩者。
3、胎儿珍贵 如以往有难产史又无胎儿存活者、反复自然流产史、迫切希望得到活婴者,均应适当放宽剖宫产指征。
4、胎儿畸形 如双胎联体无法从阴道碎胎分娩者。